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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背景:
客户X女士就职于国内某大型公司(下称“中国母公司”),该公司在美国有一子公司(下称“美国子公司”),主要为母公司生产的产品提供市场,销售,分销和技术支持。为了美国子公司更好的发展,中国母公司需要公司的高管X女士经常赴美工作,并且同意帮助X女士申请美国绿卡,但是最好能尽快获得美国工作签证方便X女士来回中美两地。
律师建议方案:
由于公司希望X女士能够尽快获得签证赴美,我们建议其先申请L-1A签证并且选择移民局的加快服务(选择加快服务后,移民局承诺15天内审理L-1A申请)。在申请L-1A签证成功后,美国子公司再为X女士递交EB-1C移民申请。
L-1A申请:移民局四天快速批准
L-1A申请简介及要求:
首先,L-1A签证是非移民签证,适用于跨国公司将中国公司(或者其他美国境外的关联公司)内部的经理级高管或行政主管派遣到美国的分公司、子公司、母公司或者其他关联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对于新成立的美国公司,首次L-1A签证申请的有效期是1年,对于有一年以上历史的已经存续的美国公司,首次L-1A签证申请的有效期可达3年,到期后均可向移民局提出延期申请,L-1A签证最长不得超过7年。
L-1A申请的基本要求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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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和中国公司(或其他美国境外的公司)之间必须合乎移民法规定的合格的公司关系,这样的关系一般包括:母子公司、办事处、姐妹公司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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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管人员的L-1A签证有效期内,该跨国公司在美国境内机构和境外机构都必须正在运营而且将会继续运营。在MT律所办理的大量案例中发现,一些大型跨国公司旗下的公司结构比较复杂,对于具体两个或者几个跨国公司是否符合美国移民法对于L-1A签证规定的“合格的公司关系”,请务必寻求专业人士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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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获得L-1A签证的高管人员必须在向移民局提交L-1A申请的前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担任中国公司(或其他美国境外的公司)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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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在美国公司必须担任高级经理或者行政主管职位。
如果递交申请的美国公司是新公司,还必须证明新公司已有足够的办公场所以及在L-1A签证批准后的一年内,新公司的业务将会发展到有能力为L-1A签证受益人提供所承诺的经理级高管职务或行政主管职务。
协助公司及X女士递交L-1A申请:
由于此申请中美国子公司已经成立一年以上,在美国有一定的雇员以及稳定的收入,我们帮助X女士申请一次三年的L-1A签证。
Step 1 展示公司雄厚实力
近年来,很多公司打着L-1签证和EB-1C移民申请的幌子收取高额费用,其所谓的美国项目实际上是空壳公司,而移民局也在加强打击这一现象。鉴于此,M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着重介绍了美国子公司及其中国母公司的发展经历、业务范围以及雄厚的财务实力。美国子公司的成立及运营时间超过一年,其客户包括私企、政府组织、非营利性机构及研究机构,以及美国和欧洲的教育机构等等。在递交L-1A申请之前的两年,美国子公司的销售额均达到数百万美元,其领先的科学和技术研究使其成为该产品领域的领先品牌。中国母公司成立时间超过10年,属于国家高科技企业,目前是多家国际知名公司的原始设备制造商,拥有近百名员工。
Step 2 全方位介绍X女士在中国母公司的职务
5)管理经理和专业人士,以改善公司的系统,提高运营效率。
通过对X女士工作职务及下属部门/人员的具体介绍和描述,MT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成功证明了X女士符合L-1A签证对于高管职务的要求,且具有丰富的公司运营管理经验,为X女士的成功申请做了进一步铺垫。
Step 3 阐述X女士在美国子公司的职务
6)作为公司代表出席并参加活动、会议等。
然而,移民局要求L-1A的申请文件中必须对被派遣员工在美国子公司的职能进行非常详细的描述。为此,我们的律师团队向公司及X女士详细了解了X女士的未来在美国的职务内容,并在申请文件中阐述了X女士的此次派遣对美国子公司未来的发展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是美国子公司总裁职务的理想人选。
我们的律师专业负责,在申请准备过程中悉心指导X女士及公司提供相关材料。同时,中美律师团队撰写申请信、商务计划书等文件并递交至美国移民局。最终,此申请在递交后四天即获得移民局批准。申请获批后,我们的律师及时通知美国子公司,提醒并协助X女士着手准备领事馆的DS-160申请,并将为X女士提供面试前辅导,最终成功获得L-1A签证并在短时间内赴美。
I-129(L-1A)申请移民局批准信
EB-1C绿卡申请:五个月快速获批
EB-1C移民申请的简介及要求
跨国公司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移民签证 (Multinational Manager or Executive Transferee)(“EB-1C”)属于美国移民法规定的第一类优先职业移民,申请的具体要求与L-1A相似。由于EB-1C的第一步——向移民局递交I-140申请没有加快服务, EB-1C申请整个申请周期一般需要1-2年。由于X女士需要尽快赴美,我们当时给她设计的方案是先递交L-1A申请,再递交EB-1C申请。但是,拥有L-1A签证并非申请EB-1C的必要条件,这意味着满足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直接递交EB-1C申请,无需先递交L-1A申请。
EB-1C申请的基本要求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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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申请人的美国境内公司,与美国境外公司之间必须合乎移民法规定的关联公司关系要求,包括:母子公司、办事处、合资公司、共同组织所有、姐妹公司以及附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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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境内公司与境外公司均需拥有正常、持续、系统的运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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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受益人的跨国公司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在提交EB-1C申请前三年内必须至少有一年在美国境外公司受雇担任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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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需要拥有必要、合理的资质以履行高管职能,但此项不要求受益人具备特定的教育、专业背景。
与L-1A申请要求不同的是,移民局不允许在美国成立一年以内的新公司递交EB-1C申请。
EB-1C申请流程图:
协助公司及X女士递交EB-1C申请:
在成功获得L-1A签证后,我们随即开始着手X女士的EB-1C申请。由于L-1A申请和EB-1C申请的要求有相似之处,在本文就不再赘述申请中相似的要点。总的来说,由于EB-1C申请是移民申请,移民局在审理时对于X女士在美国子公司担任的高管职位以及美国子公司的雇员情况、财务情况等也会更加严格。
我们的律师团队在申请文件中阐述了X女士的此次派遣对美国子公司发展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是美国子公司总裁职务的理想人选。X女士将继续担任公司的重要决策人,并且在未来在美国建立更大,更多样化的客户群和网络,促进在美国的销售量和行业影响力。
通过上述申请信及充足详实的证明材料,MT律师事务所成功帮助X女士证明了其具备EB-1C移民申请条件。最终,移民局五个月快速批准了X女士的I-140(EB-1C)申请。
I-140(EB-1C)申请移民局批准信
对于像X女士这样已经拥有L-1A签证的申请人,在绿卡排期到达后,可以直接在美国递交I-485申请调整身份,从而获得绿卡。此外,如果申请人拥有L-1A签证,但是由于业务需求,在I-140申请批准之后需要大部分时间待在国内,也可以选择通过领事馆程序在广州的美领馆面试,面试之后获得移民签证再赴美。在I-140申请批准之后、面试之前,申请人可以持有有效的L-1A签证正常出入美国。这里需要指出的是,L-1A签证是少数允许移民倾向的非移民签证,申请人以L-1A身份入境美国之后,无需等待90天再递交I-485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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